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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6 01:45:56 阅读量:
CQ9电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高科”)委托,指派律师、张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参加公司于 2023年 5月 25日 14:00召开的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4月 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披露了《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年 5月 25日 14:00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 1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沈国甫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沈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5月 25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5月 2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6人,代表股份数 61,575,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股份数 60,324,55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8人,代表股份数 1,251,30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且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资格线.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
同意 60,469,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反对 1,10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60,469,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反对 1,10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60,469,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反对1,10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60,469,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反对 1,10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60,407,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反对 1,1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是 9,793,811股,同意 8,625,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7%;反对 1,1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同意 60,435,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反对 1,1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通过。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议案采取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是 9,793,811股,同意 8,653,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6%;反对 1,1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同意 60,435,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反对 1,1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是 9,793,811股,同意 8,653,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6%;反对 1,1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同意 60,435,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反对 1,14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是 9,793,811股,同意 8,653,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6%;反对 1,1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同意 60,500,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反对 1,0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结果:通过。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议案采取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是 9,793,811股,同意 8,718,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2%;反对 1,0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九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